武汉食品安全事件多人食物中毒-【新闻】
武汉食品安全事件:多人食物中毒
8月23日上午,武汉市多人食物中毒,市洪山区工商局了解这件事情后,立即启动了“两法衔接”的方案,指派食药局相关人员赶到事故发生点进行了解情况。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,意识到此次事件主要原因可能是有商家违法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,造成了居民中毒现象的发生。目前,正在对此次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,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,将会对该商家进行依法处理。
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检察官的建议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,在查明了陈某某等人有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重大嫌疑后,根据洪山区《“两法衔接”案件移送规定》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。日前,该案由洪山区公安分局移送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。
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审查后查明,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武昌区长海干鲜调料批发部经营人付某某处,以每袋10元的价格,购买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一袋,并将亚硝酸钠添加在米粉内,制作出30余个“欢喜坨”,在其经营的“红太阳快餐”店内以每个1元的价格对外出售,造成刘某某等25名食客集体食物中毒,目前,经过送往医院救治现均已痊愈。
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、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“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、储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”,另据我国《刑法》第144条规定,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据此,该院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伤害,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高怀荃分析指出,这主要是由于小作坊和小摊贩广泛分布在农村、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角落,生产经营环境差,生产设备简陋,生产工艺落后,“多、小、散”状况较为突出。其从业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很多不具备最起码的食品安全意识,没有掌握最基本的食品安全操作技能。有少数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较差,明知故犯,只知盈利,却不知对市民的健康造成伤害。
这次食品安全案件的及时查处,有效打击了食品安全犯罪行为,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。近年来,洪山区通过各种监管方式来对该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。对于一些严重影响到民生领域的案件给予了严惩,并且相关的嫌疑人也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。未来该区将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,给广大的居民提高一个健康、卫生、安全的饮食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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